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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离职,不是赔钱就得走人!

来源:深圳教师求职网 时间:2018-08-27 作者:深圳教师求职网 浏览量:
不是赔钱就得走人

老板说:我赔给你钱,请你走人。

是不是只要公司给赔偿,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把你辞掉呢?其实不然。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权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选择)。一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计),选择这种劳动合同当然也就不再继续履行了。

真的可以拿到N+1吗?

一说到经济补偿,大家立即就会想到N+1。说明,大家的维权意识已经越来越高了。是不是所有的经济补偿都是N+1?你真的有资格拿到那个1吗?

诸多可以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只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是必须给予提前30天通知的,也就是所谓的+1。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其他情形可以不+1。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只需要N就可以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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