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初中专任教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5%,高中专任教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少于35%;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市级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须有一定比例。
3.专任教师与学生比小学不低于1:19、九年制学校不低于1:15、初中不低于1:13.5、高中不低于1:12.5。
学校名称含有体现办学特色字样的,相关特色的专业教师配备相应上浮25%以上。
实行小班化教学的学校(30人以内),专任教师占比上浮20%以上。
4.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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